关于开展“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2009年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省人事厅决定继续开展“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2009年资助项目申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省“百千万人才工程”百、千层次人选(以下简称“人选”)均可按要求申请资助。其中,百人层次人选一般不超过48周岁,千人层次人选一般不超过43周岁。
重点资助符合我省支柱产业发展方向的创新、应用型项目;辽宁沿海经济带;沈阳经济区建设和突破辽西北进程中的重大项目;我省重点企业的实际应用项目;由“人选”组成的创新团队申报的项目。
1.创新研发类(A类):用于资助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创新、应用型项目(课题),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0万元。
2.学术交流类(B类):用于资助人选到国(境)内外高等院校、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等进行与其所从事专业有关的中长期(3个月以上)培训、研修、合作研究,及参加具有国际水平或国内领先水平的学术技术交流会、研讨会等。其中,在国(境)外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2万元;在国内开展上述活动的,资助额度一般不超过1万元。
3.自筹经费类(C类):是指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立项、项目负责人自筹经费的项目。自筹经费项目与其他类别项目级别等同,如自筹经费项目的研究成果获得省部级奖励,可按当年项目平均资助水平予以资助。
省财政列支专项经费200万元,用于资助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从事的创新项目。
1.申请者按申请类别(可兼报)填写《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项目资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和《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项目资助申报情况一览表》(以下简称《一览表》。请在附件中下载。
1.资助经费主要用于仪器设备、能源材料(试剂)、分析试验、出版着作、发表论文、知识产权事务、资料、印刷、人员劳务、会议、调研、差旅、培训等费用的支出。
2.资助经费一次核定,专款专用,不得挪用。省人事厅与有关单位共同对资助经费的使用和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
3.受资助人选所在单位应结合本单位高层次人才培养计划和资助项目的实际情况,给予一定比例的配套经费,确保受资助人选的快速成长和项目的顺利完成。
4.资助项目的执行年限一般为2至3年,资助项目完成后,受资助人选应在两个月内对项目完成情况及资助经费使用情况做出全面总结,按资助申请程序,将项目总结报告及经费使用明细报送省人事厅备案。如遇特殊情况,资助项目无法进行或不能完成的,受资助者所在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尚未使用的经费退还省人事厅,同时报送已使用经费明细。
5.人选在开展资助项目的相关科研工作时,如发表论文、出版专着或申报奖励等,应标明“本项目获辽宁‘百千万人才工程’培养经费资助”(英文:the Project is sponsored by “Liaoning BaiQianWan Talents Program”)字样。
请于2008年10月19日17:00前将《申请表》(一式二份,双面打印)和《一览表》(一式一份),及相应电子版文档一并报送至医院人事处。(其中《申请表》后可附总数不超过10页的有关业绩材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