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职工带薪年休假工作,切实维护职工休假的权利,调动广大职工工作的积极性,根据国务院第514号令《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关于转发人事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辽人发[2008]7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我院职工带薪年休假的有关规定。
一、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累计工作”的时间,均按工作年限计算。职工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下一年度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
二、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探亲假、婚丧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2、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3、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四、按照职工年休假条例,医院决定取消寒暑假,从2008年开始职工享受带薪年休假。
五、各科室根据工作的实际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年休假的“年度”从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六、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于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其中包含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职工应休年休假当年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是: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全年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绩效工资之和。其中,国家规定的津贴补贴不含根据住房、用车等制度改革向职工直接发放的货币补贴。
七、已安排年休假,职工因个人原因未休年休假的,只享受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