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钱峰金永红)卫生部3月12日公布了《医师定期考
核管理办法》,以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
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该《办法》自2007年5月1日
起施行。
《办法》规定,医师要定期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
部门委托的机构或组织按照医师执业标准对医师的业务水平、工作成
绩和职业道德进行的考核。医师定期考核每两年为一个周期。国家实
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
录,并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
《办法》提出,考核不合格的医师,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责令其暂
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
动期满,由考核机构再次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允许继续执业,但
该医师在本考核周期内不得评优和晋升。考核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
部门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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